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补贴鉴定是指日常职业技能补贴鉴定、专项职业能力补贴考核、大学生职业技能补贴鉴定等。
第三条 市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的负责人是本市鉴定补贴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市中心具体分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工作的负责人,对其承担的鉴定补贴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其管辖的鉴定补贴公示、回访工作全面负责;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长和省、市中心具体承办人是直接责任人,对其承办的补贴鉴定公示、回访工作负直接责任。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人对全省补贴鉴定公示、回访工作负总责。
第四条 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省中心上报鉴定补贴前,应将鉴定情况在考生所在地公示5天;在补贴申请报告中应有有关公示情况的陈述。
第五条 公示内容应包括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证书号码、工种和级别、补贴金额、举报电话等。
第六条 回访内容应包括考生参加鉴定考核情况、对鉴定补贴政策的了解情况、鉴定考核公示情况、逢考必巡情况、持证就业情况等。
第七条 市中心在申报鉴定补贴资料时应有不少于10%的考生的可靠联系电话;省属鉴定所(站)在申报鉴定补贴资料时应有不少于15%的考生的可靠联系电话。
第八条 省、市中心应采取电话回访、现场调研回访、专题检查回访等多种形式及时了解鉴定补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
第九条 省中心对公示和回访中发现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下发整改通知书、通报批评、扣减鉴定补贴指标、取消评先资格、取消鉴定补贴资格等惩处措施。版权所有 陕西奥派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001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