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容貌标准
1 引言
1.1 为加强城市容貌管理,营造清洁、优美、文明的工作、生活环境,实现西安市国际化、市场化、人文化、生态化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容貌标准》、《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1.2 城市容貌是城市外观的综合反映,是指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道路、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园林绿地、集贸市场、广告标志、河流山川、公共场所、施工工地构成的城市局部和整体景观。
1.3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河管委会及其他区县党政机关所在地,其他地区可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执行。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可依据本《标准》制定实施办法。
2 建筑容貌
2.1 城市确定的保护建筑应保持原有风貌,严禁随意改动或拆除,并设置专门标识。
2.2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造,要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其造型、装饰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2.3 城市的建筑色彩确定为以灰色、土黄色、赭石色为主调的色彩体系。所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构)物,应根据城市建筑风格与建筑色彩分区规定,确定自己的建筑风格和建筑色彩。以体现古都西安浓郁的历史文化氛围和城市特色。
2.4 沿街的建(构)筑物应符合城市街景规划的要求;危险残破的建(构)筑物,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拆除或整修。
2.5 建(构)筑物屋顶不得违反城市规划擅自搭建棚亭,严禁堆放杂物,保持整洁、美观。
2.6 钟楼、城墙、大雁塔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广告,周边不得设置垂直广告;在其本体视线所及范围内,不得设置与传统风貌不相符合的设施设备。
2.7 城市道路两侧不得有影响市容观瞻的非法设置建(构)筑物和堵塞、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通道、盲道的棚亭。
2.8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竣工时,应拆除规划确定拆除的建(构)筑物以及各种临时工棚和设施,清除高出地面的废弃钢筋、螺钉、木桩等影响行人的障碍物,并将现场清理干净。
2.9 现有的建(构)筑物,应保持外形良好、整洁,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定期对临街的建筑立面进行清洗、粉刷、维修;不得擅自在阳台、平台、外走廊搭建挂台、雨棚等;外阳台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影响火灾扑救及通风。
2.10 城市道路两侧的围墙设置要符合有关规定。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并根据周围景观和环境需要采用透景或半透景围墙,其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
2.11 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工地,围墙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外立面要保持干净整洁,与周围环境相适宜。
2.12 城市街道、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建筑小品、雕塑、楼群甬道设置的景门等,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景观协调。出现污损的,要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及时粉刷、修饰。
2.13 城市三环线范围内废弃的烟囱、水塔,由本单位自行拆除。
2.14 主要街道两侧建(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改变原设计风貌和用途,破墙、破窗开店;屋顶、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或者堆放有碍城市容貌观瞻的物品;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
2.15 在临街建(构)筑物立面安装的空调外机,二层以上(含二层)位置应符合相关规定,一层设置高度距离地面不低于2.5米(受环境影响达不到高度要求的,不得向过往行人直排热气)。空调外机支架采用材料应符合标准,确保安全,冷却水不得向街面排放。
3 公共场所及设施
3.1 道路要保持平坦、完好、通畅,无路面破损、地砖松动。
3.2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道路。
3.3 保证给排水管道无泄漏外溢,及时清除路面积水;井盖、井箅等设施应保持齐备完好,并与路面高度一致;道路开挖和下井作业后,应及时修复路面、清理现场,保持干净整洁。
3.4 城市公共设施(如邮政、电信、传媒、供水、供电、环卫、雕塑、道路消防栓、公共休闲等)应设置规范,标识明显。各产权单位应加强对各自设施的检查与维护,保持设施外观整洁、完好。
3.5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设置的电话亭、书报亭、公交调度站、自行车保管站、广告牌、阅报栏、护栏等,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并保洁。设置时应注重造型美观,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挤占盲道及其他无障碍设施。
3.6 公共场所设置的座椅要保持干净、完好。
3.7 城市原则上不新设架空线路,对已建的架空(管)线路由产权单位逐步进行改造,进入地下。各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擅自跨越道路上空架设。
3.8 交通信号、噪音监测装置、照明等设施,应造型美观、保持完好、整洁。
3.9 城市道路不得有非法占道摊群点。禁止在城市道路兜售商品和散发宣传品;严禁占用城市道路进行下棋、打牌、打台球等娱乐活动。
3.10 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及步行商业街进行宣传、促销、咨询、募捐等活动。
3.11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处设置要合理、规范,车辆应按规定停放整齐。
3.12 洗车站(点)不得占道洗车、擦车,不得随地排放污水。机动车、非机动车修理、装饰门店不得占用人行道作业。
3.13 各公共场所(机场、车站、广场、文物旅游景点、商店、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应保持秩序良好,环境整洁。
3.14 到公共场所、繁华区、旅游区及户外活动的人员,应衣着整洁、举止文明。
3.15 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严禁在党政机关、繁华街区、交通要道、旅游景区、城市广场等区域流浪乞讨。
4 环境卫生
4.1 道路清扫、保洁应推广湿法作业减少扬尘。降雪应及时铲除。
4.2 下水道清掏出的污泥和园林绿化带清除的杂草、杂物、渣土应及时密闭清运。行道树修剪的枝条应及时清扫。
4.3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收集容器应保持完好、洁净。垃圾处置场地周围应保持清洁,不得污染环境。
4.4 道路两侧人行道上垃圾箱、果皮箱的设置要疏密合理,定期清掏、擦洗,保持整洁。
4.5 城市中的公厕设置合理,标志明显。厕所应保持地面、坑位、门窗、四壁清洁卫生,衣帽钩、照明设施齐全有效,沟槽、管眼畅通,无蝇蛆、尿碱、臭味。
4.6 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进行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中。
4.7 城市区域环境噪音平均值小于58分贝。
4.8 城市烟尘控制区覆盖率大于90%。
4.9 沿街门店及单位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绿化维护、包门前环境秩序)管理责任制,按要求设置统一的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周边环境清洁,无乱堆、乱放杂物。沿街饮食门店不得直接向外排放油烟、污水。严禁炉灶出店作业。
4.10 餐饮经营单位、门店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餐饮具。
4.11 各种机动车辆应保持车身完好、车容整洁、标志齐全醒目。机动车的废票及其他废弃物应集中处理,不得沿途丢弃。进入市区农用车辆应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运输散体、流体的车辆要严密封盖、密闭,运输途中不得沿途抛撒、滴漏污染路面。
4.12 街头临时增设的销售、咨询、宣传站点,应摆放整齐有序,及时清除垃圾,保证场地洁净。
4.13 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应保持清洁,不得乱扔烟头、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得乱倒垃圾、污水污物;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焚烧落叶、枯草、冥币等。
4.14 禁止在城区和近郊居民区饲养家畜家禽。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宠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5 园林绿化
5.1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逐步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园林绿化建设与道路、交通、电力、通讯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应当统一规划,相互兼顾,并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同步建设和竣工验收。
5.2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法规健全,建立档案、标志和保护设施。
5.3 城市绿化应坚持栽植和管护并重,行道树要保持树形整齐,树冠美观,做到无枯枝、死树、无病虫害。行道树修剪应遵循下不妨碍车人通行,上不碰架空线的原则。
5.4 广场、花坛、游园内的树木、花草管护良好。临街树木、绿篱、花坛、草坪整洁、美观。禁止在绿地、草坪上消夏、纳凉和露宿。
5.5 城市绿化小品(造型植物、绿篱等)应与周围环境协调美观,充分展示城市历史文化风貌。
5.6 积极推广庭院、楼顶、阳台和建筑立面的垂直绿化。
6 广告标识
6.1 霓虹灯、灯箱、广告牌、店招牌、显示牌、画廊、招贴栏、阅报栏及各类招牌等,应依法设置,保持规范、整齐、美观,不得影响火灾扑救、通风及排烟,保证安全。
6.2 市区批准设置的屋顶户外广告,必须设置为通透型霓虹灯形式。
6.3 商业橱窗陈设应讲究艺术性、思想性、真实性、科学性,有时代感。
6.4 临街门店牌匾实行“一店一牌”,设置位置、高度符合规定。沿街楼体立面除一楼门店外,其它位置不允许设置牌匾、标语、广告等设施。禁止设置活动小灯箱。
6.5 临街单位和门店的牌匾及节庆标语应使用规范字,色彩符合街景要求,不得出现污损。
6.6 指路牌、路名牌、街巷牌、楼房幢号、门牌等标志必须齐全、规范、醒目。
6.7 过时的、破旧的广告牌由业主单位及时清洗、粉饰或更新。
6.8 布幔、横幅、气模、气球和节日标语的悬挂方式、地点、时间应符合有关管理要求。公共设施和树干上不得乱写、乱画、乱刻以及乱挂广告。
7 施工工地
7.1 建设施工、拆迁、待建工地必须采用硬质材料或围墙封闭,其高度不低于1.8米。
7.2 建设施工场地出入口应做硬化处理,同时设置轮胎清洗台,悬挂明显的施工标牌和行车、行人安全标志。
7.3 实施道路和各类管线等基础设施施工的,应设置安全标识和警示灯具,并保持道路通畅,场地整洁。
7.4 施工工地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实施覆盖处理,杜绝建筑扬尘污染环境。
7.5 拆除建筑物的工地须采用浇湿作业,并采取隔离、封闭措施,防止扬尘污染环境。
7.6 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运输车辆轮胎不得带泥行驶,污染路面。
8 城市照明
8.1 道路两侧路灯其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明度等符合《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的要求。照明率不低于95%。
8.2 地面景观照明设施应隐藏在绿化带内或埋于地下,不影响驾驶员行车视线。
8.3 桥梁景观照明和楼宇景观照明应根据建筑本身特点设置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8.4 城市小品景观照明设施要根据城市小品本身特点设置,与周围景观协调;景观路灯高度在15米以下,灯具设计简洁、美观、有现代感;所有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应选点合理,采用显色系统高的照明光源,避免灯具外露及眩光产生。
8.5 明城墙、钟楼、鼓楼等名胜古迹和城市主要街区的建(构)筑物应按照街景要求实施点亮。